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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敏-公正司法与依法行政的良性互动机制研究
作者:小律 发布时间:2011-10-11点击:
公正司法与依法行政的良性互动机制研究
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彭敏
编者按:本文作为法治湖南的理论研究成果,发表于2011年10月8日《湖南日报》
法治湖南的三个要素中,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是重要部分。在法治湖南建设中,如何实现二者的互动进而促成法治建设极具探讨必要。
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其实质在于:在行政管理权与对行政的司法审查权运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注重双方的沟通、协调,力求避免行政权的滥用或及时纠正违法行政错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保证正当的行政决策与措施有效施行,以推进依法行政乃至依法治国的进程。
一、公正司法与依法行政的良性互动是法治湖南的价值尝试
公正司法与依法行政良性互动的价值体现在:第一,有利于提高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能力。行政争议的预防和化解是系统工程,既要从源头上减少争议发生,又要加强司法、行政等各部门的配合,形成合力,多渠道、多方式地化解行政争议。第二,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建立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统一执法和司法尺度,避免因法律适用上的不一致而给当事人带来的诉累,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行政机关的支持与配合是优化行政审判外部司法环境的重要环节。在行政诉讼中加强法院与行政机关的沟通与联系,促使行政机关自觉接受法院的司法监督,彰显能动司法的成效。
二、公正司法与依法行政的良性互动是创新社会管理的有力途径
理论上,处于分立制衡状态中的司法与行政权力运行是各自独立的,但最终目的与价值追求却具有一致性。孟德斯鸠认为,公民的政治自由只有在国家权力不被滥用时才存在。可见,保护公民正当权利与实现公共利益是权力运行的价值追求与目的。因此,在保证政府权力为公众之福利有效行使的同时,要采取各种措施来规制政府权力,以防止因其滥用而侵犯个人之权利。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赋予司法对行政合法性的审查权,依法行政得以正式确立,也使“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规范有了扎实的根底。
现时倡导的社会管理创新,并不限于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而是渗透到社会其它主体以及社会自身的管理等广阔领域。在利益主体、经济取向多元化的当下,社会治理不再完全是“治民”,“治吏”也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权力实行全面有效的监控,便成为公正司法与依法行政良性互动的应有之义。司法权与行政权运行的最终目的与价值追求是殊途同归的,都是在保证社会主体的个体权益基础上推动社会的整体发展,实现自由、公平、秩序等价值追求。因此,适当的协作、充分的沟通是权力运行系统保持与时俱进发展的体现,也能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有力的支撑。
三、建立公正司法与依法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的构想
近年来,湖南省在打造法治政府的进程中,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湖南各级法院组织精干力量,积极参与地方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咨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比如湖南省高院、长沙中院曾多次参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取得良好的反响。因此,公正司法与依法行政的良性互动机制具体可表现为:
(一) 建立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
政府与法院互相建立白皮书制度。及时通报、交流以下事项:重要的政府法制、行政审判工作部署;新颁布的相关重要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诉讼案件相关情况统计和分析;在行政复议及行政审判过程中发现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普遍或突出的问题以及新情况、新问题等。
(二) 建立重大案件以及重要事项协调制度
1、重大行政决策前的诉讼风险评估机制
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前,行政机关对可能出现的行政争议,与政府法制机构和法院一起进行评估预测,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尽量消除矛盾隐患。
2、重大行政决策执行中的协调配合机制
在重大行政决定执行过程中,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与法院之间需要协调衔接的,可通过联席会议进行协调,防止行政争议的发生。
3、重大行政决策后的法律救济机制
为整合行政与司法资源,合力化解行政争议,成立重大行政案件协调委员会。对在涉及民生的行政执法中产生的争议以及影响面广、可能引起连锁反应的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法院与有关行政机关相互配合,通过协调和解方式最大限度地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三)法院与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机制
1、建立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部门联席会议。积极探索建立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相关专题联合调研制度,对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共同研究,形成共识,统一执法与司法尺度,促进了工作的规范发展。
2、提出司法建议。法院对于案件中反映出行政执法存在的带有普遍意义的程序性问题,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管理问题,如涉及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等事项,积极提出司法建议或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意见函。
3、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法院选择一些对行政执法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邀请政府法制机构、行政机关人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人员旁听案件的庭审,提升行政审判的社会公信力,扩大互动效果。
探索并践行公正司法与依法行政的良性互动,将最大限度促成同一法域内司法权与行政权行使的价值统一,同时,也必将推进法治湖南建设。
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彭敏
编者按:本文作为法治湖南的理论研究成果,发表于2011年10月8日《湖南日报》
法治湖南的三个要素中,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是重要部分。在法治湖南建设中,如何实现二者的互动进而促成法治建设极具探讨必要。
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其实质在于:在行政管理权与对行政的司法审查权运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注重双方的沟通、协调,力求避免行政权的滥用或及时纠正违法行政错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保证正当的行政决策与措施有效施行,以推进依法行政乃至依法治国的进程。
一、公正司法与依法行政的良性互动是法治湖南的价值尝试
公正司法与依法行政良性互动的价值体现在:第一,有利于提高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能力。行政争议的预防和化解是系统工程,既要从源头上减少争议发生,又要加强司法、行政等各部门的配合,形成合力,多渠道、多方式地化解行政争议。第二,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建立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统一执法和司法尺度,避免因法律适用上的不一致而给当事人带来的诉累,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行政机关的支持与配合是优化行政审判外部司法环境的重要环节。在行政诉讼中加强法院与行政机关的沟通与联系,促使行政机关自觉接受法院的司法监督,彰显能动司法的成效。
二、公正司法与依法行政的良性互动是创新社会管理的有力途径
理论上,处于分立制衡状态中的司法与行政权力运行是各自独立的,但最终目的与价值追求却具有一致性。孟德斯鸠认为,公民的政治自由只有在国家权力不被滥用时才存在。可见,保护公民正当权利与实现公共利益是权力运行的价值追求与目的。因此,在保证政府权力为公众之福利有效行使的同时,要采取各种措施来规制政府权力,以防止因其滥用而侵犯个人之权利。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赋予司法对行政合法性的审查权,依法行政得以正式确立,也使“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规范有了扎实的根底。
现时倡导的社会管理创新,并不限于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而是渗透到社会其它主体以及社会自身的管理等广阔领域。在利益主体、经济取向多元化的当下,社会治理不再完全是“治民”,“治吏”也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权力实行全面有效的监控,便成为公正司法与依法行政良性互动的应有之义。司法权与行政权运行的最终目的与价值追求是殊途同归的,都是在保证社会主体的个体权益基础上推动社会的整体发展,实现自由、公平、秩序等价值追求。因此,适当的协作、充分的沟通是权力运行系统保持与时俱进发展的体现,也能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有力的支撑。
三、建立公正司法与依法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的构想
近年来,湖南省在打造法治政府的进程中,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湖南各级法院组织精干力量,积极参与地方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咨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比如湖南省高院、长沙中院曾多次参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取得良好的反响。因此,公正司法与依法行政的良性互动机制具体可表现为:
(一) 建立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
政府与法院互相建立白皮书制度。及时通报、交流以下事项:重要的政府法制、行政审判工作部署;新颁布的相关重要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诉讼案件相关情况统计和分析;在行政复议及行政审判过程中发现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普遍或突出的问题以及新情况、新问题等。
(二) 建立重大案件以及重要事项协调制度
1、重大行政决策前的诉讼风险评估机制
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前,行政机关对可能出现的行政争议,与政府法制机构和法院一起进行评估预测,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尽量消除矛盾隐患。
2、重大行政决策执行中的协调配合机制
在重大行政决定执行过程中,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与法院之间需要协调衔接的,可通过联席会议进行协调,防止行政争议的发生。
3、重大行政决策后的法律救济机制
为整合行政与司法资源,合力化解行政争议,成立重大行政案件协调委员会。对在涉及民生的行政执法中产生的争议以及影响面广、可能引起连锁反应的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法院与有关行政机关相互配合,通过协调和解方式最大限度地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三)法院与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机制
1、建立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部门联席会议。积极探索建立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相关专题联合调研制度,对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共同研究,形成共识,统一执法与司法尺度,促进了工作的规范发展。
2、提出司法建议。法院对于案件中反映出行政执法存在的带有普遍意义的程序性问题,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管理问题,如涉及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等事项,积极提出司法建议或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意见函。
3、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法院选择一些对行政执法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邀请政府法制机构、行政机关人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人员旁听案件的庭审,提升行政审判的社会公信力,扩大互动效果。
探索并践行公正司法与依法行政的良性互动,将最大限度促成同一法域内司法权与行政权行使的价值统一,同时,也必将推进法治湖南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