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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文-实现律师制度价值,助推法治湖南建设

作者:小律 发布时间:2011-09-21点击:
实现律师制度价值,助推法治湖南建设
省政协委员、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德文
 
《湖南日报》编者按:今年1月19日,在省政协第十届四次会议上,省委书记周强对省政协委员李德文所作《建设法治湖南,应重视发挥律师作用》的发言作出重要批示。最近,省委九届十三次全会通过《法治湖南建设纲要》,法治湖南建设在三湘大地蓬勃开展。湖南省律师协会贯彻落实省委主要领导指示精神,强力推动法治湖南建设。我们期待湖南省律师协会为法治湖南建设奉献深邃的思想和创新的实践。
本所网站编者按:该文发表于2011年9月16日《湖南日报》“法治湖南”专版
 
2011年1月19日,在省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上,省委书记周强对李德文《建设法治湖南应重视发挥律师作用》的发言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律师是推进法治湖南建设的重要力量”,并指示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完善相关措施,充分发挥律师在‘法治湖南’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我们认为,“法治湖南”建设应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实现律师制度的功能价值作用是其重要保障。

一、律师制度功能价值渊源
律师制度通常认为始于古罗马共和后期至向帝国转换时期,当时的社会矛盾尖锐,贵族为不使稳定的政权基础动摇,法学家中出现专司官民权利平衡沟通,化解社会矛盾的人士。现代律师制度则起源于英国,当时的新兴资本主义无节制非理性地扩张,社会矛盾亦已白热化,从化解社会矛盾的客观需要,律师通常成为社会管理者的职业前奏,而律师制度的不断完善既起到了化解社会矛盾、重树政权制度公信力的功能作用。法治社会文明形成以来,在经济社会矛盾凸显时期,客观上则要求更深层次、更广层面导入律师制度的功能作用,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结构。

二、依法行政方面律师制度的保障作用
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所在。律师作为独立于政府和民众的专业性群体,他在经济社会矛盾凸显时期充任政府与民众沟通的桥梁,具有稳定社会秩序的相对公信力。具体有以下体现:

1、在公权程序方面,促使公权纳入轨道行使,防范其对私权的侵犯。
    律师是公权规范运行的监督者。其对公权程序尤其是代理民众的专业监督是社会其他阶层不能取代的。2008年《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制定实施,就开创了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化的先河。使湖南省实现了统一行政程序法从无到有的突破,也实现了我国程序立法由管理公民程序法向管理政府程序法的现代化转型。行政程序规定实质上赋予了包括律师专业监督在内的全部社会监督。因此,加强公众参与尤其是律师参与,实现其制度价值有利于保障公权行使程序的规范化。

2、防范公权恶意作为或不当作为,形成权力行使边界

    律师是公权越界滥权的监督者,律师制度对公权界线的监督将使公权边界意识及滥权责任产生重大专业性约束。2009年《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则是继制定实施行政程序规定后,湖南推进依法行政、政府管理创新的又一重大举措。律师在社会参与中,对执法裁量权、对公权边界起到更专业、更科学的监督约束作用。

3、导入平等权利意识,打造服务型政府
律师作为公权与私权的平衡器,不仅监督公权,还能基于其特定身份而强化服务政府观念。平衡公共服务中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在政民关系中,强调官本位向民本位、权力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把服务价值置于价值体系的核心,作为社会治理的终极价值,并依据这一价值创设公共管理的制度、过程和行为模式。即将出台的《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以政府立法的形式,明确政府服务原则、界定政府服务范围、创新政府服务机制、搭建政府服务平台、实行政府服务公开、强化政府服务监督。
从以上三个方面我们发现,无论公权轨道,还是公权边界以及公权服务意识,都与律师的有效参与密不可分。律师对行政权的有效干预更多的是,通过建立政府执业律师法律顾问制度,从行政决策、执行、评价等环节,促进依法行政。

三、公正司法方面律师制度的保障作用
在构建司法公正的制度体系中,律师作为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执业人员,有着重要的作用。律师制度在诉讼中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正是通过相应的诉讼活动,引导社会维护社会公平底线,警示司法对任何不公行为的纠正与防护。

律师制度在诉讼中的作用,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了建立一种制约机制,以平衡诉讼双方权利特别是平衡公权私权,防止法律的滥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律师职权的正常发挥,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律师在诉讼结构中的地位以及在诉辩双方平衡的程序性权利,对司法公正影响尤大,因为程序公正具有独立的价值和重要地位,更具有保障实体公正的功能和价值。司法公信力提升不是闭门造车的过程,它应是在开放的司法体系中,融入律师追求公平的要素,吸纳法律共同体参与人的共同信仰和价值观念,得出与当时社会文明公平标准相适应的司法结论。推进法治湖南建设须扭转律师制度在现行司法体制中的状态,并结合本土实际状况移植、嫁接具有普遍文明标准的司法公正精神。

四、依法执政方面律师制度的保障作用
依法执政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现代法治对执政方式的要求。依法执政,就是要通过法律合理地配置和有效地制约公共权力,实现对党的领导过程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因此,建设法治湖南的进程中,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的绩效就是对依法执政的政治贡献。律师能更公正地提供行政权、司法权依法执行的公允建议,监督行政、司法裁量权限度,积极纠正不当的行政、司法行为,成为建设法治湖南进程的有效、有益纠偏力量,同时通过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监督,成为推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监督力量。律师制度对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秩序贡献与价值贡献,即是对依法执政的价值贡献。
法治湖南涉及政治文明和政治秩序的演进。政治秩序是一种有规则、有轨道的政治制度运行方式,它是关于公权力来源、分配、转移与运作的成熟的程序之治。政治文明的跨越需要在三十余年经济改革的条件下,将经济发展成果制度化地加以巩固,就需要将法治湖南的全部要素制度化,从而形成政治秩序。需要明确,这种制度除了法治观念外,还包括全部制度规范系统,尤其是操作系统和监督系统,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湖南的实务内容更甚于理论探索。律师作为全省实务型法律人才最集中的领域,律师制度的功能价值作用发挥是建设法治湖南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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