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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华志-公正司法的律师价值思考论

作者:小律 发布时间:2011-07-08点击:

  公正司法的律师价值思考

  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易华志律师

  编者按:该文发表于《湖南律师》2011年第6期

  建设“法治湖南”,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湖南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湖南政治文明建设的一大跨越。[1]法治,其最直观、也是最本质的含义或者说要求就是依法而治。法律的正义是通过个案进行诠释,并为社会活动主体理解和践行,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不法行为弄脏的是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污染了。”[2]因此,公正司法对于推动法治建设,实现法治湖南和依法治国重要方略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律师群体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对于实现公正司法、建设“法治湖南”的重要价值必须予以充分重视。为此,必须贯彻落实好省委书记周强对李德文律师在湖南省政协十届四次会上大会发言《建设法治湖南应重视发挥律师作用》作出的重要批示,发挥律师在公正司法过程中的应有价值。

  一、公正司法的要求及现实意义

  1、公正司法所追求的正义,是建立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基础之上的正义,即,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大家都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因此,法治语境下的公正司法要求具备以下要件:

  (1)、法官的裁判依据是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这就限定了裁判规则的范围,并排除了行政权等变动不居的案外因素对案件结果的影响。而行政权或个别领导干预案件是当前影响司法活动公正性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普通民众队司法公正诟病最多的地方。建设法治湖南,实现司法公正,就是要实现法律的问题由法律决定,以法官依法裁判为准。

  (2)、诉讼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合法性提供了充分的、合理的证据予以证明。现代文明不但要求裁判结果是公正的,而且要求公正结果是建立在客观证据予以证明的基础之上。一方面,它排除了法官滥用自由心证,限制了裁判结果的主观臆断;另一方面,这也符合法治的实质要求。我们一直争论的判决的终极性问题之所以得不到合理的解决,固然受诸多因素影响。但当前司法活动中只注重实体正义、忽略程序正义的司法理念绝对是一个重要影响因素。程序正义不仅保证了裁判结果的合法性,而且对于诉讼当事人理解和接受判决结果也有重要意义。很多当事人也许一辈子就参与那么一次诉讼,他对于自己的诉求基本是直观的、平面的,即,只关心裁判结果是否符合自己的诉讼请求或心理预期,而对于他的诉讼请求如何得到支持或者为什么得不到支持就知之甚少了。司法活动的程序设计对此提供了解决方案:律师通过代理诉讼活动,协助诉讼当事人逐步理解法律的规定和裁判结果的证明过程,这不但缓解了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抵触情绪,也使得期望值趋于理性。

  (3)、法官的裁判是在充分评判了诉讼当事人的证据的基础上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作出的。司法裁判不仅仅是一种价值评判,也是一种事实评判。诉讼当事人的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不仅在于请求是否符合现有法律的规定,而且需要对请求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据的组织是一项繁琐的、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这为律师参与诉讼活动提供了很大的空间,也是律师价值得以体现的重要方面。

  (4)、诉讼当事人相同或相似的行为得到了相同或相似的判决结果。虽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既有案例不能作为判案依据,但既有案件的裁判过程、依据对于当事人理解法律、接受判决结果具有重要意义。这解决了法律条文适用的连续性、普遍性,限制了司法活动的随意性,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得到合理的制约,从而保证司法活动的公正性。

  (5)、司法过程中,诉讼当事人授权参与诉讼的律师的权利能够依法得到有效保障。为什么普通民众会怀疑律师的作用、质疑司法的公正性,这与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证、律师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有着必然的联系。律师是司法公正的推动者,而不是一些人认为的捣乱者,律师参与诉讼的目的是为法官裁判提供事实的真相和法律适用依据。

  2、实现法治语境下的公正司法,树立法律的终极权威,是建设“法治湖南”,实现依法治省、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经进路。详言之:

  (1)、公正司法将引导公众尊重法律权威,为实现法治湖南提供重要保障。法律之所以被人们所遵守和服从,是因为法律是公正的化身,司法过程就是实现法律公正的神圣仪式。一旦司法失去公正这一神圣的光环,法律也就失去了权威性。法治湖南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规范行政权的行使、限制行政权的滥用。实现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就必须依法充分保障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即充分实现司法裁判权是评判行政权合法与否的唯一标准。行政权凌驾于法律之上是当前社会诟病最多、并导致司法公正性逐步丧失的一个重要问题。只有体现公平正义的司法裁决,人们才自觉服从和遵守。这将改变社会公众中长期存在的只服从权力权威而不接受法律权威的传统,养成公民敬法、畏法、守法的法律心理。基于这样的良性循环,法律的权威逐渐生成,法治湖南得以实现。

  (2)、公正司法可以引导公众尊重司法程序,保障司法裁判结果的权威性与终极性。在司法机关审判过程中,公平、公正、透明、公开的程序至关重要。程序公正可以让诉讼当事人了解审理案件的过程,逐步消除诉讼当事人的不合理期盼,让法律的公平正义以一种透明的方式得以实现,从而在全社会树立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重要保障的法律理念。这种理念的形成对于长期奉行“重实体,轻程序”司法传统的中国更显重要。当人们因为程序正义而相信司法判决时,国家的法律、法院的判决就能获得服从和遵守,司法判决的权威性与终极性得以实现,公众信仰法律的局面也必将逐步形成。

  (3)、公正司法是解决信访问题的一条重要途径。信访问题固然受诸多的社会历史、现实因素影响,但我们不可否认以下这两个方面是导致信访问题的重要因素:第一,司法不公正本身导致的诉讼当事人或相关利益人就判决结果不断寻求行政权力、更高的司法权力救济。从已经公开的涉诉信访案例来看,除部分是当事人不懂法引发外,大部分都是因为司法本身的问题引起的。司法权的异化导致司法机关丧失了基本的公正性,司法机关异化成诉讼当事人某一方的代理人。笔者承办的某一邻里纠纷案件,法院在被告未提交证据,且中途退庭的情况下,却做出了对被告有利的判决结果。原告在救济无门的情况下,进行了长达八年的信访,且依然遥遥无期。第二,司法不公正导致社会主体丧失对司法机关的信任。社会主体对于已经发生的矛盾纠纷,不是寻求司法解决,而是不断地上访,希望通过行政权或领导干预来解决矛盾。不管是前述哪一种情况,对于建设和谐社会都是巨大的障碍。法治会影响到无以计数的普通人的生活,也会因为这些普通人的活动、努力和追求而受到影响和改变。公正司法,树立法律权威,是解决信访问题,也是建设法治湖南的重要保障。

  二、律师在推动公正司法过程中的重要价值

  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是推进“法治湖南”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公正司法不可或缺的重要参与者。律师在整个司法公正过程中的重要价值主要表现在维护公民权利、制约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滥用、维护司法公正上,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中以实现正义作为自己职业价值取向的律师群体应尽之责。

  1、律师是司法公正的监督者。首先,律师的专业素养决定了律师是公正司法的有效监督者。随着我国律师考试制度、司法考试制度的完善,整体提高了律师队伍的素质。律师作为一方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其目的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这就决定了律师不但监督法官在程序上要依法办案;而且在实体方面,律师也会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组织有效的证据和寻找可能的法律适用依据,从而保证法官做到兼听则明,避免错用、漏用法律。其次,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参与者,作为法治的践行者,其价值取向和终极目的也是追求公平与正义。这从终极目的上保证了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在参与司法活动中目的的高度一致性。

  2、律师参与立法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法治社会主要标志之一的良法,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律师作为法律的最基层实践者和最广泛参与者,对法律的适用、实施过程中的优劣及需求最为了解和体会,对不同社会群体或社会阶层的权利义务承受能力认识更为深刻、全面,因此,更能从实际、从法律的本质要求出发对我省的立法工作提出相对公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提升我省地方性法规立法的品质。

  3、律师是引导社会主体合法、合理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重要力量。由于法律语言的抽象化、权利义务的复杂化以及社会主体价值观的差异化,诉讼当事人或社会主体对于司法公正的评价标准差异显著。而在精通法律的职业群体中,只有律师的社会性最强,最接近普通民众,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其对法律的评判、对案件的分析结果最能为当事人接受,从而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主体因自身法律素养的局限性而对合理判决产生误解的情形,有利于提高民众对法律的认同与信仰。

  4、律师是推动程序正义,从而达成公正司法的重要因素。现代司法制度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要求程序公正。从公正的本质来看,裁判的公正只有通过公正的程序才得以保障。现代程序正义所贯彻的诉讼地位平等,对诉讼权利的尊重,处分自由、充分对话、诉讼权利的充分救济、诉讼中人权的保护和诉讼参与等,必须通过律师的参与而达致当事人。通过律师的参与实现程序选择权、程序参与权,进而实现整个程序的公正。

  5、律师是实体公正的积极践行者。从实体正义来看,要确保实体正义,除了要做到程序公正外,还必须要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说要通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发现案件的真实。然而现代文明司法制度决定发现案件的真实不可能、也不能只靠法官的努力,当事人也要发挥重要的作用。而当事人拘于自身法律知识的缺陷,这部分作用就必须由律师来承担。从而避免法官处于不中立的角色,并且可以节省大量的司法资源。这不但保证了诉讼案件的及时解决,也保障了实体公正。

  6、律师是消除法律神秘、消除当事人与法院隔阂的重要推动力量。中国由于受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影响,广大社会主体从感情上讲害怕诉讼,厌恶诉讼,不相信诉讼,因为诉讼活动是颇为复杂的。要消除人们对法院的感情上的隔阂,使人们愿意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这就要通过律师的活动使当事人与法院之间进行制度上的沟通。如果没有律师的参与,一般民众因不熟悉法律和法律程序,难免会对在法院进行诉讼活动产生厌烦和恐惧,从而使其通过诉讼实现权利、保护权利的途径难以获得。律师能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起到良好的沟通作用,避免当事人与法官的直接“交锋”,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拉近普通民众与司法的距离,有利于法治湖南的进行。

  综上,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的权利,进一步提升律师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实现律师重要价值,对于建设“法治湖南”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周强就律师在建设“法治湖南”进程中如何发挥作用作出重要批示》,http://www.hnfz.net/Item/75593.aspx,2011年3月4日访问

  [2] “论司法”载《培根论人生》(英)培根 著 光明日报出版社,2007年版,P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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