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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经典案报

作者:小律 发布时间:2023-12-29点击:
2023年,我所贺刚律师和易文丰律师代理的H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抗诉再审案,该案纠纷历经十二年,收到了湖南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的再审判决书,该判决纠正了错误,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止损504万余元),让迟到的正义终于兑现。同时,作为一起十分成功的抗诉案件,被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公开发布并于2023年12月27日刊载于中国检察日报和正义网,作为典型案件宣传。

案情简介



2007年9月1日,H公司通过拍卖竞得X公司转让的案涉A1地块土地使用权,双方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为4000万元,分时间、分阶段付款,并由H公司承担4%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契税,以及不超过50万元的各项费用。H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建设了房产项目。后经税务部门催缴,H公司依法补缴了4%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契税160万元。H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本以为这笔交易已经尘埃落定,却没想到X公司竟找上门来索要土地转让款,并声称H公司已付的土地转让款是用来抵扣X公司代付的契税和其他费用的。双方争执不下,X公司便于2011年一纸诉状将H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H公司立即偿付拖欠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款160万元、其他费用15万元及利息损失,双方纠纷由此而起。
 
十年历经三轮诉讼
虚假诉讼花样百出
X公司自2011年即围绕“H公司欠付X公司代付的土地转让契税及其他费用175万元”这一主张向醴陵市法院提起诉,期间通过变换诉请、勾结有司工作人员伪造证据,启动了多轮诉讼,利用土地契税征缴机关的变更,司法漏洞撤诉后又反复起诉,直至达到其非法诉讼目的。
2011年,X公司以H公司欠其175万元(代缴契税款及其他费用)为诉请向醴陵市法院首次提起诉讼
此案中,X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其核心证据即:于2007年9月通过第三方拍卖公司向H公司递交醴陵市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局的三张共计160万元数额的完税发票并附有注释;同时H公司也向法院递交了由契税部门出具的一张160万元契税完税发票作为H公司已经自行缴纳了土地转让契税的抗辩核心证据。
审理过程中,同年5月份,X公司见诉讼形势不利,为混淆概念及争议焦点,立即改变起诉的175万元标的性质为土地转让款,声称:H公司已缴纳的4035万元土地款项应用来抵扣X公司代付的契税及其他费用,故尚欠付其175万元土地转让款,进而扩大其诉请范围,要求支付延期支付土地转让款的违约利息。
让人感到离奇的是,案件悬而不决时隔八年,X公司撤诉次日又起诉,以虚假证据蒙混过关酿成错案
该案几经周折,却始终未见判决,时隔八年多后,直至2019年4月6日,X公司任意撤诉。次日,X公司又向醴陵法院起诉。经醴陵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支持了X公司175万元本金诉请,驳回其他诉请。醴陵市法院经审查认为,X公司在代缴160万元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后,通过拍卖公司将契税发票转交H公司,还立即将案涉土地使用权登记到H公司名下,已经履行完合同义务。醴陵市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局出具的书面证明亦证实X公司确实缴纳了160万元契税,这应推定为是X公司代H公司缴纳的契税。
原被告公司不服均向株洲市中院上诉,经株洲中院二审、省高院指令株洲中院再审,株洲中院作出的(2021)湘02民再10号判决书:不仅支持了X公司的175万元本金诉请,还扩大支持了其自2007年起算的巨额利息329万余元。二审、再审法院凭X公司提交的代缴发票及“证明”判定:X公司因所谓的“代缴”行为,形成了对H公司的有效代缴契税债权,且认定该笔契税应当从H公司支付的4035万土地转让款终扣除。这样一来,X公司以此虚假的“代缴”行为,实现了“华丽转身”,并在第二天闪电执行H公司5048400元(包括175万元本金及3298400元违约金)的款项。

百折不挠揭露真相
虚假诉讼无处遁形
 
在认真审阅相关案件材料并询问经手的开票人员调查后发现,该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诉争的这笔175万元款项究竟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款,还是160万元代缴契税和15万元其他费用。疑点在于:X公司是否真实代H公司缴纳了160万元的土地转让契税及15万的其他费用?
 
1、梳理证据寻找突破口
收到错案判决后,并未气馁,经仔细分析后,代理律师坚信只要不畏阻力,穷尽手段,一定能抽丝剥茧让真相浮出水面。果断向株洲市检察院申请检查监督,并且全面梳理了现有证据,深挖案件事实,并对案件相关历史机构负责人进行现场调查做笔录,发现:对方核心证据“三张共计160万元的完税凭证”存在明显的形式及内容瑕疵:X公司提交的三张完税凭证上载明的纳税主体为X公司而不是受让方H公司;房地产位置、税款所属时期、契约(合同)成立日期为空白;备注栏均注明“A地块转让”,与H公司拍得的地块“A1”(属于A地块中的61254平方米范围)的名称不符。相关财税部门开具的“书面说明”也无负责人签字。同时在前述庭审程序中,X公司无法向法庭提交这三张160万税票的原件。
其税票证据的形式问题,由其是纳税人主体、备注的范围等瑕疵、以及X公司在同一时间还缴纳了一笔20万元契税,税费共计180万元让代理律师产生合理怀疑:这几张税票属X公司在政府向其出让“A地块”(大范围)时应自行负担的税费,X公司抽取了其中3张共计160万的数额的发票来抵充本案土地二次转让环节的税费,即涉嫌一票多用。
 
2、利用多方合力获取虚假诉讼线索、启动抗诉。
未查明X公司是否真实代缴了本案的契税,在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不被支持的情况下,代理律师依法对该虚假诉讼采取了多种途径维权。利用了多方合力采取了多种措施,调取本案虚假诉讼的线索、启动了抗诉:一是依法向株洲市检察院申请抗诉;二是以虚假诉讼罪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刑事追责启动民事纠错;三是围绕本案契税征收的焦点事实,向株洲市税务稽查部门书面举报反映情况,请求对X公司关于A地块出让环节纳税进行依法稽查。四是利用纪委监察部门在法院巡视的契机,反映虚假诉讼情况以及可能存在的法院公职人员枉法裁判的情况,推动法院重视和自查错案。启动抗诉过程中,虽遇到对方当事人利用法律空隙的百般阻挠,代理律师仍帮助H公司坚定信心维权,最终依法启动了抗诉,并配合检察院获取了十分翔实的证据线索证明X公司并未代H公司缴纳土地转让契税。
 
3、审判监督庭审中的全面反击,帮助当事人逆转错误判决挽回巨额损失。在抗诉庭审过程中,代理律师充分设计庭审发问,找出X公司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点,对方当事人无法清晰解释,使法官产生合理怀疑,X公司3张税票和财税部门的书面证明这一“铁证”变得漏洞百出,本案真相逐渐浮出水面。同时对于H公司和X公司的举证进行对比,充分利用证据规则划分举证责任,对比得出H公司的证据具备绝对的证据优势。
湖南省高级法院再审此案后,于今年3月15日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及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对该案予以改判为H公司无须向X公司支付160万元款项和利息损失。至此,代理律师帮助H公司通过生效判决成功挽回包括160万余元的契税本金和利息在内500万余的巨额损失。



掩卷遐思,在代理该案期间,承办律师尽职尽责,不仅维护了H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对于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如何依申请启动抗诉程序提供了可靠成功的实践路径,对于虚假诉讼真相如何发掘、行政税务纠纷和民事纠纷交叉案件如何处理提供了有利的案例支撑,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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