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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文在湖南省民商法研究会上的致辞

作者:小律 发布时间:2017-12-26点击:

  尊敬的各位法律同仁,亲爱的同学们:

  早上好!

  值此民商法年会举办之际,我谨代表湖南省律师协会对这次研究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

  作为职业法律人,我借此机会与大家分享我的两点思考,也就是两个著名的法律人的历史性思索。一个是孟德斯鸠,他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可见民法是一部权利法。今年是民法总则颁布实施之年。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历时31年。这31年对于民法来讲,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都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不能否认的是,民法作为一部全面的私权利的基本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它的价值还没有完整体现,它的作用时常让位于公权力。人们对司法公正的美好愿景在这部法律的司法实践中还未得到完全体现。

  霍姆斯在1897年发表的一篇名为《法律的道路》的演讲中提到两个问题,对于法学界尤其是民法学界都有重大意义。第一个是法律预期的问题,他说我们研究的目的就是要有一种预期,即预期公共力量和公权力何时假手于法律、法院。我们的社会现实,与120年前霍姆斯提到的情况有某种现实的吻合。如当拆迁、征收发生的时候,有时候公众力量甚至公权力就假手于法律、法院,如此,对于司法公正构成相当的威胁。另外一个就是坏人理论。即研究法律应该以坏人为对象,坏人最担心的是什么。霍姆斯认为根据法律,法律人应让坏人知道,他因违反法律将承担什么结果。坏人理论受到一些质疑,而我想讲的是另一个角度,就是好人理论的结果。如果一个人在合同履行中守法守约,但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他诉诸法律,法院的判决会符合他的基本预期吗?这直面一个现实司法问题,法律人有基于同一法律事实的一致预期吗?20年前我能预判,但是今天,我竟然越来越不能预判到了。不能预判的原因,一方面,我们的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严重脱节。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作为执业律师与职业法官等共同组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竟然因为职业的差异,基于体制原因而各自对同一部法律同一个法条,形成不同的职业角色性的理解,对法律价值和精神理解上难以形成共识。这可能是司法公正在整个社会甚至法律职业共同体内形成误区的重要原因。

  今天,最高法院的法官、省高院和基层法院的法官以及很多很优秀的专家都来参加会议,很大程度上,都是希望在法律共同体内形成真正有共识的理论成果。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学研究甚至法学实务界不同的角色、职业之间的交流、研讨应取得价值共识,共识成果应该更多地服务于司法实践。这就是我参与这个活动的初衷。我再次祝愿本次研讨会取得成功,并且希望本次会议的研究成果能够为一万四千多名执业律师所分享。

  

 

  (本文系根据录音整理。2017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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