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保证更佳的浏览体验,请点击更新高版本浏览器

以后再说X
NEWS

新闻与文章

新闻与文章

本所律师第一时间学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作者:小律 发布时间:2016-09-08点击:

  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京津沪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第一批试点城市中包括湖南长沙,这是湖南长沙刑辩律师的难得机遇。

  此举是落实和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也是法律共同体高度关注的一项新制度。此制度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公正效率的需要,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在确保司法公正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

  律师在实务中如何应对,崇民所刑事业务部律师们以高度的职业敏感性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时进行了学习和探讨,并立即对本所刑事辩护业务提出以下应对意见。

  一、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范围。

  案件类型根据此前实施的速裁程序试点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等犯罪情节较轻的案件,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适用范围。从理论上一般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简单轻微刑事案件。

  二、全面掌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

  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辩护律师重点把握“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重点审查此类证据并及时与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核实。辩护人切不可在未经详细核实的情况下盲目劝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对于委托人坚持认为无罪或根据法律和事实明显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无罪的相关证据或线索,提出无罪辩护意见,以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全程全方位辩护,最大限度保证辩护效果。

  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及时介入案件,为嫌疑人提供及时,专业的辩护,根据其供述的事实和证据情况作出判断,明确充分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容和实质,确定理想的辩护方案。在侦查阶段如可能达成刑事和解、充分赔偿被害人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应当努力做工作促成刑事和解、谅解,并根据情况向办案机关提出撤销案件或其他罪轻、无罪的辩护意见。

  在审查起诉阶段,经复制案件卷宗后充分与检察官沟通,在保证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无异议情况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量刑建议提出对委托人最佳的辩护意见。对于达成刑事和解、充分赔偿受害人的轻微刑事案件,可向检察院提出不予起诉的辩护意见。

  在审判阶段,因适用此制度后程序上从简和实体上从宽,庭审中省略了法庭调查和辩论环节、辩护律师应当指导和帮助被告人在庭审中在有限时间内抓住最后陈述中进行认罪悔过,争取达到从轻,减轻处罚或判处缓刑的辩护效果。

  本所刑事辩护律师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司法改革过程中勇于担当起律师应有的辩护职责,为此项制度落地实施达到良好社会效果,促进社会和谐,修复社会关系,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辩护,我所律师将用尽“洪荒之力”。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5974190335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公司电话

0731-84460061/62/63/64/65/66

二维码
线